面臨生命受威脅情況時, 加州選舉法第 2166 與 2166.5 節可提供選民登記保密。請電洽714-567-7563 與本處保密選民登記專員直接聯繫。加州法律詳述專案細節如下:
2166. 高等法院命令選民登記保密
(a) 若選民有適當理由顯示本人或家屬受到生命威脅, 經由高等法院發佈命令,並將縣選務處也列為其中一方, 則於初次或重新至選務處辦理登記時,可將選民登記表和任何相關名單上的個人住址與電話號碼相關資料列入保密 。
(b) 依副節 (a) 獲准保密的人士應:
(1) 於所有往後選舉被視為郵寄投票選民, 或直至法院或選民另外書面通知為止。請求終止郵寄投票身份的選民同意其住址與電話號碼可列入選民名冊。
(2) 除必要住址之外, 提供有效郵寄地址代替住址,以供選舉、學術、政治研究、與政府使用。 選務官員製作任何名單時,可選擇使用該有效郵寄地址, 或「保密」字樣和其他類似指定代替住址。
(c) 除非顯示重大疏失或蓄意,若本節所述資料被披露時不可對任何政府實體、官員、或員工提出疏忽行為 。
2166.5. 保密登記
(a) 依據政府法第一部第七篇第3.1章 (自第6205節起), 選民如出示參與家暴、性攻擊和騷擾計劃受害者住址保密專案證明,或同篇第3.2章 (自第6215節起)生產力保健服務提供者員工、義工和患者計劃保密的參與者,便可於初次或重新至選務處辦理登記時,可將選民登記表和任何相關名單上的個人住址、電話號碼與電子郵件住址相關資料列入保密 。
(b) 依副節 (a) 獲准保密的人士應:
(1) 於所有往後選舉提供有效縣內或縣外郵寄地址並被視為郵寄投票選民, 或直至法院或選民另外書面通知為止。請求終止郵寄投票身份的選民同意其住址與電話號碼可列入選民名冊。
(2) 選務官員製作任何名單時不應包括此選民資料,應視為保密選民。
(c) 除非顯示重大疏失或蓄意,若本節所述資料被披露時不可對任何政府實體、官員、或員工提出疏忽行為 。
(d) 當縣選務官員接獲住址保密專案負責人書面通知,選民參與該專案證明已撤銷、無效、過期或終止, 副節 (a) 與 (b) 便不應適用於該選民。
(2016年1月1日起生效,2016年9月26日,當州務卿發布統計數據2015年第728章第88條規定的認證時)